【资料图】
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在数宗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相同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相同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
网友咨询:
李某去年3月1日因生意周转不开跟我借了10万块钱,打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20%,今年2月28日前本息一次性付清。去年9月1日,他又跟我借了5万块钱,也打了借条,利息22%,今年8月31日前本息一次性付清。到今年3月,他第一笔钱没还我,我就去找他,他说最近资金紧张,先还了我两万元,并承诺剩下的钱继续按约定的利息计算,8月31日之前两笔钱一起还我。到9月1日,我去找他要钱,第一笔的本金10万元加1万元利息,第二笔本金5万元加1.1万元利息,一共17.1万元。他却说,他已经还的那笔是第二笔的本金,所以他需要还我的是第一笔本金10万元加3万元利息.第二笔本金3万元加0.66万元利息,一共16.66万元。请问:我们之间的借款、还款应该如何计算?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一峰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付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李某还款时,第一笔借款已到期,第二笔借款没有到期,所以其偿还的应当是第一笔借款。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主债务、支付利息和费用等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因此,李某归还的两万元应当首先抵充利息。
张一峰律师补充:
债权人对借款人存在多笔到期借款,各笔债务的担保人员(或方式)不同、代偿意愿和能力不同的情形下:对于借款人曾经的偿还款项应当如何与各笔债务相对应?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也直接影响各担保方担保责任大小。
关于如何确定偿还(抵充)顺序,债权人并无事后任意选择权。因此从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对于风险较大的债务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优先清偿(抵充)。避免因约定不明,不能按照自我意愿确定清偿(抵充)顺位的无奈。另外,在无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充分了解法定的清偿(抵充)顺位,如果法定的顺位对债权人有利,切忌通过"努力"对清偿(抵充)顺位进行不必要的"证据补充设计",否则会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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