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发达,中国与世界的交流也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常见,产生的涉外婚姻纠纷也随之增多。在国外起诉离婚,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外的法律文书的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我国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相关资料图)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解答:
审查后发现,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并非获得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后,该判决书必然能被我国法院承认,只要存在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解析: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黄蓉律师简介
黄蓉 鼎麒律所主任 创始合伙人,黄蓉鼎麒律所主任 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昆明市官渡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建云南省委法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昆明市律师协会理事,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财富保障与传承管理师,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私人银行财富法律顾问,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黄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始终坚持“法律服务专业化”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期间处理了大量涉及婚姻家庭、亲子关系、财富保障与传承等领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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