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递交材料有什么作用?

2023-05-16 08:14:14 来源:法问网

被告知道自己已经肯定要被法院作出有罪的判决时都会听取律师的意见主动承认罪责并接受处罚,而此时辩护律师就会整理与被告的认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并递交给法官请求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量刑,那么,究竟认罪认罚速裁递交材料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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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罪认罚速裁递交材料有什么作用?

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中,固然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必然导致不可能贯彻较高的程序正义标准。一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再进行,控辩双方对司法裁判过程的参与程度必然大大降低。二是法官事先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审查和阅卷,一般对被告人有罪问题已产生了强烈的预断,因此,裁判者的中立性也必然受到消极的影响;三是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所谓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标准的确定等都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被告人一经认罪,就等于放弃了进行无罪辩护的机会,法庭审判要么省略,要么会按照非常简易的方式来加以安排。这不可避免会造成被告人辩护权被削弱。传统的程序正义理念在合作性司法中是难以完全实现的。

人们担心正当性的流失,或者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公正优先抑或效率优先的原则的不同见解,都反映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当下正在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本身是否有足够的或者说必要的正当性?没有人否认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价值,只有当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得到足够保障时,这一改革才有光明的前景。而我们的认识是,刑事轻微案件速裁程序的正当性应当得到肯定。

首先,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也是程序正当性的应有含义。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必须考虑到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诉讼成本的节约问题。虽然效率与公正是不同的概念,不同的价值,但效率只要不损害公正价值,不违背公正的基本原则,那么,效率本身就具有了公正的意义。“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效率的原则受到某些背景制度的约束,一旦这些约束被满足,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都被承认是正义的。”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基于对司法效率追求而采取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的角度看,伴随着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刑事司法领域经历了“正当程序革命”。正当程序对于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普通程序的设计之中。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者帕克提出了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在这两种模式的划分中,并未充分考虑诉讼效率问题。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使得法律程序中的经济效率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获得迅速审判本身被视为被告人权利的组成部分。同时,它涉及迅速惩治犯罪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理解之下,诉讼效益(率)问题成为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的交叉地带,从而使普通程序与简易速裁程序的界分呈现出复杂的面貌。再进一步看,刑事速裁程序追求的效率不仅仅是一个快字,同时意味着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作优化配置,保证另一部分涉及被告人和社会更大利益的案件(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在正当程序中有更为充分的司法资源保障。可见,提高诉讼效率本身也为设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而且这也已成为一种原则性的共识。

其次,刑事速裁程序本身体现着正义。“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刑事审判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不能过于拖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审判活动如果过于迟缓,不仅会导致案件的结案时间大大延长,诉讼的成本大大增加,而且会导致当事人长时间处于待判定的状态,亦即被诉讼所累。从这一意义上说,当刑事速裁程序在追求效率价值的时候,也在追求着公正价值中的另一些内容。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刑事速裁程序并没有脱离公正原则的约束。它仍是在追求公正价值过程中对效率的关注。从正在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看,程序要求满足六个条件:一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二是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三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保持控辩审三方形成的基本程序构造;五是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六是保证有必要的刑罚惩罚。这六个条件的约束,刑事速裁程序保证了基本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当事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自愿协商得到平衡兼顾,因而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并没有丧失。

总之,法官拿到检察院提交的客观证据后会因为被告的认罪而将审判活动所需的时间尽可能地缩短,并实行速裁的方式将被告的罪行与刑罚相对应从而得出最公正合理的审判结论,而被告及其律师递交的认罪材料就将成为法官量刑判决最关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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