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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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是什么?
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许启耀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法定的担保范围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一,主债权。主债权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那个最原本的债权。
第二,利息。利息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应该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而言,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但是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
第三,违约金。违约金是指达成合同关系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发生违约行为,违约的一方应当向遵守约定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
第四,损害赔偿金。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因为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后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担保物权中质权、留置权在设立后都是由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进行占有和保管。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就是债权人在对担保财产占有期间因为保管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在实现自己的担保物权实际花费的各项费用,如为了优先受偿对于担保财产价值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拍卖或者变卖的费用。
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许启耀律师解析:
设立担保物权是保护债权的好方法。我国法律在建立民事关系时,采用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也适用于该原则,所以除上述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外,债权人有其他要求,可以在债权设立时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许启耀律师简介
十多年知识产权代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商标侵权、制假工厂、商标保护方案、各种不正当竞争,以及各种各种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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