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如何防范出口产品被控侵犯知识产权_世界播资讯

2023-04-05 15:18:15 来源:法问

D公司是一家从事工艺品出口的公司,2006年,D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1X20’GP的工艺品到德国。海关经查验发现,D公司申报出口的工艺品上标有“×××”字样,涉嫌侵犯E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用于E公司制造的工艺品。海关遂向E公司确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状况。E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致函海关,确认E公司未授权D公司使用“×××”注册商标,该批标有“×××”标识的出口工艺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经调查,海关最终认定,D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E公司授权,申报出口标有与权利人注册商标“×××”

相似标识的工艺品,违反我国《海关法》第91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2006年,海关向D公司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工艺品,并处罚款。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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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D公司所申报出口的工艺品上标有与E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似的标识,E公司的该注册商标也使用在工艺品上。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见,D公司侵犯了E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本案中海关根据现行的《海关法》第91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D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据此在其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D公司作出予以没收侵权工艺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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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关于知识所有的一种财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三部法律中都分别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在外贸领域中,由于货物跨越国境,货物所涉的知识产权具有复杂性,不仅要避免在境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还要防范产品在境外被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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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出口产品被控侵权,建议从事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避免产品标识与已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特别在产品是根据与国外客户的定牌加工协议进行生产的情况下。

2.及时为在产品上使用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

3.充分了解产品销往市场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无论是自产自销的出口企业还是单纯的贸易企业(中间商),都应对其生产或销售产品中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和分析,以避免在进口国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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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重商标的国际注册,避免商标在域外被抢注。国外企业抢注国内著名商标是为了在国际市场中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国内的著名品牌在任一国家被抢注,产品出口到该国家将导致侵权,从而意味着失去这个国家的市场。如东林电子的中英文“萤火虫”(Firefly)商标,被欧司朗在东林电子尚未涉足的18个欧洲发达国家抢注;“大宝”商标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海信集团的英文商标“HiSense”被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抢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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