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类情形

2023-08-14 17:23:28 来源:问法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类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类情形如下:

1.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2.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图片)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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