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焦点!朋友已支付的钱,利息中超过的部分我是否要返还?

2023-04-05 11:17:50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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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借款人能否请求出借人返还支付的利息?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网友咨询:

我借了8万元给朋友,约定利息是月利率25‰,一年内还,后朋友支付了半年利息就再没有付利息了,本金也一直没有还。现在我想起诉他,但是听说法律规定的利率是不超过年利率24%,请问朋友已支付的1.2万元利息中超过的部分,我是否要返还?

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何国辉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对年利率24%-36%之间的这一部分是作为一个自然债务看待,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因你们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年利率36%,故已经支付的利息你无须返还,也不会抵扣借款本金。

何国辉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最高院用24%和36%构筑了“两线三区”,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即年利率24%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 36%以上属于无效区,24%-36%属于自然债务区,对于自然债务区亦是不予法律保护的,超出24%的利息可以不给,但如果借款人已自愿偿还了这部分利息,法院还是可以认可。

标签: 民间借贷 自然债务 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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